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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8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7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於98年9 月9 日所為之98年度易字第178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8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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