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