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79號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法官楊雅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