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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7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2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雅清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7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