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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5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