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5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74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5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