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提出診斷證明一紙,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提出診斷證明一紙,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