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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春玲呂煜仁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之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提出診斷證明一紙,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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