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2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7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4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人乙○○遺失之皮夾內放置有國民身分證1 張、職業小行車駕照、行照各1 張、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行照各1 張、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1 張、土地銀行金融卡1 張、中油VIP 卡1 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被告雖曾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9 月8 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8 年2月26日執行完畢,惟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其最高法定刑度僅為罰金刑,與累犯之構成要件不符,是本案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及被告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2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