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 萬元,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如因他案受羈押、留置,並非故意逃匿者,即不得依據此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9號裁定定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業已於民國98年11月21日緝獲,入監執行另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被告雖曾逃匿,然於本院裁定前業經緝獲並入監服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欣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