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枋啟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又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8年9 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雖經本院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之事證不足,而改論以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名,並與其另犯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月,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惟被告經本院諭令以新台幣3 萬元交保後,仍覓保無著,又經本院判處上開罪刑在案,益增被告逃避法院裁判之可能性,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是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