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7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於98年9 月9 日所為之98年度易字第178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