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扣案米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2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實稱毛重1.2420公克,淨重0.81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81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8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80288號函1份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2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