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1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