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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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