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 萬元,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目的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被告於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如因他案受羈押、留置,並非故意逃匿者,即不得依據此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9號裁定定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業已於民國98年11月21日緝獲,入監執行另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被告雖曾逃匿,然於本院裁定前業經緝獲並入監服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6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