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9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輔佐人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胡智忠律師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死亡,此有茂仁診所99年4 月21日開具之死亡證明書(編號034171號)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