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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6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輔佐人
乙○○
選任辯護人
胡智忠律師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死亡,此有茂仁診所99年4 月21日開具之死亡證明書(編號034171號)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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