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科廷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85號詐欺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85號詐欺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