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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羈更(四)字第10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羈更(四)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忠誠
被告
陳昱瑋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聲請案號:99年度聲押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卷附羈押聲請書。

二、經查:

㈠被告陳忠誠、陳昱瑋前於偵查中因涉嫌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裁定均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而釋放,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26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 號裁定被告2 人均予以羈押,經被告2 人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345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8 號裁定被告陳忠誠、陳昱瑋分別以10萬元、12萬元交保候傳而釋放,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411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羈更(三)字第9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偵抗字第149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930 號影卷、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464 號、9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7 號、99年度聲羈更(二)字第8 號、99年度聲羈更(三)字第9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偵抗字第1267號、99年度偵抗字第1345號、99年度偵抗字第1411號、99年度偵抗字第1498號之卷宗可稽。

㈡聲請人雖聲請羈押被告陳忠誠、陳昱瑋,然被告2 人所涉上開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5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930、25089 號提起公訴,並於99年12月30日繫屬本院(案號為99年重訴字2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3930 、25089 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被告2 人所涉前開案件現既已起訴繫屬本院,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本院為本裁定之時,已無再為准予「偵查中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佑珊

書記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羈更(四)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