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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65號

枉法裁判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煌基楊雅清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65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丙○○

      最高檢孝股檢察官

上列被告等因枉法裁判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查本件自訴人乙○○所提之前開枉法裁判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 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 7月7 日送達於自訴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6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枉法裁判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