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許桂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9年8 月13日將渠等2 人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茲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甲○○、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9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