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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告
莊明崇

      王丕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