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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