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