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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凌晨4時許,先前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63 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旁,以抬起「慈懷基金會」設置於該商店大門口旁之統一發票捐助箱而將箱內發票倒入其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之方式,徒手竊取該統一發票捐獻箱中懷慈基金會所有之統一發票185 張得手;嗣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凌晨4 時餘許,前往位於南京東路5 段291 巷8 號之甲○○○○○前,以抬起設置於該商店大門口旁之統一發票捐助箱,而將箱內發票倒入其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之方式,竊取發票捐箱中由甲○○○○○管理之統一發票303 張。嗣於當日上午5 時30分許,攜帶上開竊得之統一發票行經臺北市松山區○○○路與八德路口時,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上開統一便利商店、甲○○○○○門前之統一發票,確於上開時間遭人竊取等情,亦經證人潘蔡盈盈、張孝麟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4至17頁)。此外,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贓物照片2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1至25頁)。綜上,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尋找正當工作以賺取財富,冀圖不勞而獲,而以竊取他人發票再兌獎之方式換取金錢花用,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且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竊取財物於查獲後均經返還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較輕微,併參酌其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期自新;又為使被告改過遷善,培養正確生活觀念,並學習以自身勞力賺取金錢與尊重他人財產權之社會價值,爰併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