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9年度簡字第1849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僅空言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判決云云,因此業經原審審酌後,在法定刑內予以從輕量刑,是其復以上述資為上訴理由,尚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