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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9年度簡字第1849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僅空言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判決云云,因此業經原審審酌後,在法定刑內予以從輕量刑,是其復以上述資為上訴理由,尚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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