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民事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書狀影本所載。
二、查聲請人甲○○前就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一號被告顧霖生、胡宏亮、趙榮鎮等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三號,該案被告為顧霖生、胡宏亮、趙榮鎮、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革非、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三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後,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十九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十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在卷可稽,是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既經判決,復未經上級法院依法廢棄本院所為之前開判決,本院應受其拘束,無從再行移由民事庭審理,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閱卷部分,因該案之卷宗並未歸檔於本院,聲請人應向該卷宗所在之法院聲請閱卷,方屬合法,併此敘明。
三、又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係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一號案件判決該案被告顧霖生等三人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本院並未就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為實體上之審理,是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六○一號解釋,聲請人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自得依法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