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0,000 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至於保證書是否有效,容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沒入無關,茲不予贅述,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