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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劉煌基賴淑美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9年8 月13日將渠等2 人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茲經本院分別訊問被告甲○○、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9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8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