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 原告
- 張舒茗
- 被告
- 呂鄭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鄭立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