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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慧芬陳勇松江俊彥

原告
張舒茗
被告
呂鄭立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鄭立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金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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