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劉得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