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羅裕傑
- 相對人
林寬照
張榕枝
李聰明
施文婉
林月霞
邱雲灶
邱明洲
許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