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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Richard Kempers Holding B.V
法定代理人
Ruud van Eijl
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代理人
張子柔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史懷哲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白 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叁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一)美金壹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二)美金壹拾萬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三)美金叁萬零壹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