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Richard Kempers Holding B.V
- 法定代理人
- Ruud van Eijl
- 代理人
- 黃柏夫律師
- 代理人
- 張子柔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史懷哲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明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白 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叁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一)美金壹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二)美金壹拾萬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三)美金叁萬零壹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