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趙本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柯富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柯陳幸佳
柯玫岑
周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貳佰叁拾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億壹仟玖佰伍拾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