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
- 聲請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發票日期(究係民國99年5 月19日抑或99年5 月17日)。
二、陳明請求之利率(查所提本票未有利息之約定)。
三、查所提本票之受款人係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何以以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本件聲請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