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24號
- 抗告人
- 洪英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景源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具狀提起抗告時雖繳納1,000元,惟本院於102年3月15日係就抗告人聲請繼續審判及補充判決二事分別以本院102年度續字第1號及100年度國字第24號為二裁定,抗告人抗告狀亦書寫102年度續字第1號、100年度國字第24號二案號,即對該二裁定均提起抗告,自應各別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共計2,000元,因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 000 元未敘明係繳納何案號之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陳明102年4月3日所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係對何案號裁定提起抗告所繳納之裁判費,並補繳尚未繳納裁判費案件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陳明,亦未補繳,本院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