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
- 原告
- MOL CONSO.
- 法定代理人
- GOH PEK Y.
- 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正欣律師
- 被告
- T.S. LINES LIMITED(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劉貞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靖芬律師
- 參加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海商上字第5 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7月26日裁定命在該給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揭民事案件業已經撤回而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