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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40號

另行選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140號

聲請人
許祐瑄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之親屬系統表。

(二)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最近親屬對欲選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三)欲選任之監護人同意書。

(四)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21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4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另行選定監護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