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許祐瑄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之親屬系統表。
(二)受監護宣告人許陳玉秀最近親屬對欲選任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三)欲選任之監護人同意書。
(四)欲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