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2號
- 原告
- 鄞義俊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彬律師
王 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就扣押電腦所生財產上損害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 年1 月13日以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1 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