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抗告人
-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文龍、束碧涵間因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文龍、束碧涵間因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