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 上訴人
- 葉佩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紹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紹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