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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錦福

      曾明勝

      洪紫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和雄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計算式:17,000×3 =51,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