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
- 抗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抗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