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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86號

原告
巢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巢先明間清償債務事件,有如下所示不合程式之處,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8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