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1號
- 原告
- 開南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安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雄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331號請求確認教師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63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