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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玲玉黃柄縉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3號

原告
珠晉源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告
慈仁拉莫

      烏金仁波切(Tu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及新北市三重區,惟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桃園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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