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3號
- 原告
- 珠晉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被告
- 慈仁拉莫
烏金仁波切(Tu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及新北市三重區,惟原告係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桃園市,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