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陳吳玉治(CHEN.
上列原告對被告中華民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121 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並已送達原告。原告嗣於100 年2 月1 日雖具狀補充:「請判決不要戰爭」、「請判決賠錢,數目法官決定」,但仍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本件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