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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告
陳吳玉治(CHEN.

上列原告對被告中華民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121 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並已送達原告。原告嗣於100 年2 月1 日雖具狀補充:「請判決不要戰爭」、「請判決賠錢,數目法官決定」,但仍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本件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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