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8號
- 原告
- 王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被告
-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九一○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四一○地號土地」。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