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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8號

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8號

原告
王世杰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九一○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九、○四一○地號土地」。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贈與契約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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