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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告
汪偉琳
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林新哲

      丁天欣

      賴宏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之壹、程序方面事項,應補充記載如附件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且不影響該判決主文及意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記載為: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應予准許。」
應更正為: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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