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7號
- 原告
- 汪偉琳
- 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哲
丁天欣
賴宏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之壹、程序方面事項,應補充記載如附件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且不影響該判決主文及意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記載為: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應予准許。」
應更正為: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