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12號

聲請人
陳秀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力嘉之遺產管理人,未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