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高國涵
- 即被告
- 黃冠瑋
謝瑞矜
李玉如
上列4人送 楊志楠
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8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