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廖詹文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雄等人因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8萬9,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雄等人因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8萬9,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