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劉玉枝
- 複代理人
- 張廼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亞寧律師
- 被告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4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及同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33 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433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3 月3 日院欽民宙99上764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6 月6 日院欽民天100 上433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103年6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