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盛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均
- 被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金長
- 訴訟代理人
- 詹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