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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俊麟、葉青樺、葉貞吟、葉建宏、葉月華、林秀峯、林聖泰、林雅芬、林聖智、林聖彥、林雅婷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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